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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规范指南-住宅评估-鉴定材料及要求

摘自关于发布《土地房地产类评估委托鉴定评估规范指南》的通知 (北估秘[2022]001号)   发布时间:2022-08-22 8:09:09

 

本文有116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本文摘要:土地房地产类评估委托鉴定评估规范指南 北估秘[2022]001号 住宅评估 鉴定资料

 

住宅评估时应该取得的资料如下:

1. 权属证明文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如无法取得,由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委托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调取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租赁公有住房提供公房租赁合同。

2. 合法来源证明文件:房地产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继承证明(公证书、判决或调解书等)、相关批文、契税发票、测绘成果等。

3. 已出租的,提供租赁合同,并明确是否考虑租约对 价值的影响。

4. 已抵押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

5. 已设定居住权,提供居住权登记证明。

6. 规划用途与现状用途不一致时,在合法的前提下, 需提供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评估用途设定说明。

7. 已购公房:除提供权属证明文件外,还需提供房改售房合同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可上市交易证明。

8. 涉及房地产价值减损评估,由房屋质量缺陷引起的, 应先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提供鉴定报告及修复方案;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提供法院查明的造成价值减损原因的相关材料。

9. 诉讼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应当经法庭质证。评估机构不得接受当事人自行提交的未经法庭质证的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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