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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规范指南-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评估 注意事项

摘自关于发布《土地房地产类评估委托鉴定评估规范指南》的通知 (北估秘[2022]001号)   发布时间:2022-09-26 15:09:09

 

本文有37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本文摘要:土地房地产类评估委托鉴定评估规范指南 北估秘[2022]001号 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评估注意事项

 

1. 各类权属证书、规划文件,需要逐页复印,包含附记页、附表、附图。如有缺项等瑕疵,应进行说明。

2. 委托评估的财产范围如包括家具家电等非固着的设施设备,应当进行说明。

3. 通常情况下,委托评估的财产范围为不动产登记的全部范围。根据案件需要,如果委托评估的财产范围为不动产登记的部分范围,且未登记相应面积,应先行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确定财产范围。

4. 评估基准日(价值时点),现时价值的评估基准日一般为估价师现场查勘的时间或委托书中规定的时间。根据 案件需要评估过去时点的价值,需在委托书中明确具体的时间。

5. 不能上市的住宅类型,评估的价值类型可根据案件的具体需要确定。

6. 需要单独评估装修价值的,房地产评估依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技术标准》进行估价,如需精确造价, 另行委托工程造价机构。

7. 根据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调查的情况,可以要求补充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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