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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规范指南-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评估

摘自关于发布《土地房地产类评估委托鉴定评估规范指南》的通知 (北估秘[2022]001号)   发布时间:2022-09-19 15:09:09

 

本文有116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本文摘要:土地房地产类评估委托鉴定评估规范指南 北估秘[2022]001号 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评估

 

Ⅰ 含义

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是指宅基地及地上住宅房屋、构筑物、附着物。

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评估,是指是房地 产估价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法规和规程,在设定的价值时点, 对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及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重置成新价进行评估。

Ⅱ 技术规范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

1. 《房地产估价规范》

2. 《农村集体土地定级与估价技术指南》

3. 《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

Ⅲ 规范委托表述

为XXX案件的需要,对位于XXX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及地上房屋、构筑物、附着物的重置成新价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XX年XX月XX日。 根据案件需要,对于委托评估的财产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等有特殊要求的,参见Ⅴ注意事项。

Ⅳ 鉴定材料及要求(以下材料为一般要求,个案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1.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村镇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等用地情况材料及相关建房批准文件等房屋情况材料。如无法取得,由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委托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调取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资料。

2. 房屋面积测绘文件、地上构筑物、附着物等调查登记资料。

3. 宅基地标准用地面积和超占用地面积的证明文件。

4. 已出租的,提供租赁合同。

5. 已抵押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

6. 通过继承取得的,提供继承证明(公证书、判决或调解书等)

7. 诉讼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应当经法庭质证。评估机构不得接受当事人自行提交的未经法庭质证的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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