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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规范指南-住宅评估-住宅含义

摘自关于发布《土地房地产类评估委托鉴定评估规范指南》的通知 (北估秘[2022]001号)   发布时间:2022-07-22 8:09:09

 

本文有116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本文摘要:土地房地产类评估委托鉴定评估规范指南 北估秘[2022]001号 住宅评估 住宅含义

 

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分为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又称两限房)、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租赁公有住房,不包括宅基地上的住房。
1. 商品住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住宅,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属于具有完整产权居住类房屋。
2. 自住型商品住房: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
(亦称单限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限定销售对象、限定销售价格的原则,满足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商品住房。
3. 限价商品住房(又称两限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4. 经济适用住房:
(1) 经济适用住房(一类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本市城镇按照高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成本价的价格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2) 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二类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定向安置房、危改回迁房、单位集资建房等,房产证上房屋性质处标示“按照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又称“二类经济适用住房”。
5. 已购公有住房:
(1) 普通已购公有住房(又称京产房):是指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公有住房,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应当视为已购公有住房。
(2) 已购公有住房(央产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3) 已购公有住房(军产房):是指军队(武警部队)人员按照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原产权属于军队(武警部队)的公有住房。
6.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组织建设单位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7. 租赁公有住房
(1) 租赁公有住房(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 并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租金标准出租给个人的公有住房。
(2) 租赁公有住房(自管公房):是指由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经营和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租金标准出租给职工的公有住房。农租房参照自管公房。
住宅评估,是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法规和规程,评估住宅在设定的价值时点、设定的利用条件、设定的权利状况、设定的价值类型情况下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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