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含义 在建工程是指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可以是单独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也可以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构成在建工程。其实物状况可以处于在建状态,也可以处于停工状态。 在建工程评估,是土地、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法规和规程,评估在建工程在设定的价值时点、设定的工程进度、设定的权利状况、设定的价值类型情况下的价格。
II技术规范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 1. 《房地产估价规范》 2.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Ⅲ 规范委托表述 1. 在建工程(含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1) 适用整体房地产开发项目: 为XXX案件的需要,对位于XXX的在建工程的现状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XX年XX月XX日。要求建设用地使用价值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价值单列的需要明确。 (2) 适用预售项目、单套未完工的商品房: 为XXX案件的需要,对位于XXX的在建工程期房预售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XX年XX月XX日。 2.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为XXX案件的需要,对位于XXX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现状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XX年XX月XX日。 根据案件需要,对于委托评估的财产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等有特殊要求的,参见Ⅴ注意事项。
Ⅳ 鉴定材料及要求(以下材料为一般要求,个案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1. 权属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如无法取得,由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委托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调取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 2. 合同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转让合同和租赁合同,以及地价款缴纳票据和完税凭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 3. 规划文件:项目立项批复或核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供应)、“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审核意见的函(简称“多规合一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规划意见复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4. 建设工程文件:建筑设计说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总承包合同等。 5. 工程进度说明(包括是在建状态、还是停建状态说明,可由监理提供或实地查勘时双方当事人确认)。 6. 建设工程款欠付说明。 7. 已办理预售项目提供:《预售许可证》、房产预测绘报告、已售商品房明细、商品房预售合同。 8. 已抵押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 9. 工程造价概预算资料。 10. 诉讼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应当经法庭质证。评估机构不得接受当事人自行提交的未经法庭质证的鉴定材料。
Ⅴ 注意事项 1. 各类权属证书、规划文件,需要逐页复印,包含附记页、附表、附图。如有缺项等瑕疵,应进行说明。 2. 通常情况下,委托评估的财产范围为不动产登记的全部范围。根据案件需要,如果委托评估的财产范围为不动产登记的部分范围,且未登记相应面积,应先行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确定财产范围。 3. 委托评估的财产范围如包括地上附着物、定着物, 还应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等。在不能提供权属证明的情况下,应提供购买建材等凭证,能够证明建设时间的照片、视频等。 4. 评估基准日(价值时点),现时价值的评估基准日一般为估价师现场查勘的时间或委托书中规定的时间。根据案件需要评估过去时点的价值,需在委托书中明确具体的时间。 5. 根据土地、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调查的情况,可以要求补充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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