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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规范指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

摘自关于发布《土地房地产类评估委托鉴定评估规范指南》的通知 (北估秘[2022]001号)   发布时间:2022-06-28 12:09:09

 

本文有116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本文摘要:土地房地产类评估委托鉴定评估规范指南 北估秘[2022]001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

 

Ⅰ 含义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是土地估价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法规和规程,评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设定的价值时点、设定的规划条件、设定的权利状况、设定的开发程度、设定的价值类型情况下的价格。
II技术规范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
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2.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3. 《房地产估价规范》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5.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
Ⅲ 规范委托表述
为XXX案件的需要,对位于XXX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值,评估基准日为:XX年XX月XX日。
根据案件需要,对于委托评估的财产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等有特殊要求的,参见Ⅴ注意事项。
Ⅳ 鉴定材料及要求(以下材料为一般要求,个案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1. 权属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如无法取得,由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委托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调取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资料。
2. 合同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转让合同和租赁合同,以及地价款缴纳票据和完税凭证、国 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
3. 规划文件:项目立项批复或核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供应)、“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审核意见的函(简称“多规合一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规划意见复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4. 已抵押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
5. 已设定地役权,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
6. 有关文字、图纸、影像等资料。
7. 诉讼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应当经法庭质证。评估机构不得接受当事人自行提交的未经法庭质证的鉴定材料。 Ⅴ 注意事项
1. 各类权属证书、规划文件,需要逐页复印,包含附记页、附表、附图。如有缺项等瑕疵,应进行说明。
2. 通常情况下,委托评估的财产范围为不动产登记的全部范围。根据案件需要,如果委托评估的财产范围为不动产登记的部分范围,且未登记相应面积,应先行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确定财产范围。
3. 委托评估的财产范围如包括地上附着物、定着物,还应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等。在不能提供权属证明的情况下,应提供购买建材等凭证,能够证明建设时间的照片、视频等。
4. 评估基准日(价值时点),现时价值的评估基准日一 般为估价师现场查勘的时间或委托书中规定的时间。根据案 件需要评估过去时点的价值,需在委托书中明确具体的时间。
5. 带有转让限制条件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的价值类型为特定市场条件下形成的价格。
6. 根据土地估价专业人员调查的情况,可以要求补充提供相关资料。
7.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参照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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