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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下停车场(库)评估技术指引

 

  阅读次数:20+   发布时间:2025-3-26
本文有79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本文摘要:地下停车场 评估

各评估机构会员单位: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规定及前期市局土地价格评估评审会研究通过的有关意见,对青岛市地下停车场(库)评估技术路线明确如下,望各会员单位遵照执行。


1.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开展地价评估时,以基准地价对应的容积率为基础地下负一层按照地表同用途地价的三分之一测算,地下负一层按照地表同用途地价的六分之一测算,地下负三层及以下空间不收取土地价款。


2.地下停车场(库),参照工业用途,以土地单价为基础:对照上述比例测算地价。


3.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的【地下空间用途分类】独立占地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含设有充电桩的社会停车场),按交通运输用地评估,法定最高使用年期为50年。

4.属于其他建设用地配建的地下停车场(库),用途设定与地上配套服务对象一致,并后缀标注“地下停车场(库)”使用年期与地上配套服务对象剩余年期一致。


5.对于新建项目,评估设定年期的起始日应与地上配套服务对象的出让合同约定一致。对于已建成项目,评估设定年期的起始日不得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公布施行之日,即2007年10月1日的时间节点。


6.年期修正系数按下列公式进行测算
1

公式中:
K--估价对象的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r--土地还原率
m--估价对象设定使用年限
n--基准地价设定土地使用年期或比较案例的土地使用年期

7.地下停车场(库)受理申请出让时点晚于地上配套服务对象出让起始日的,已使用年限补缴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部分,按追溯性评估技术路线参照上述要求单独评估,其估价期日为地上配套服务对象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起始日或2007年10月1日;未使用年限地下停车场(库)土地出让评估,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本指引适用于各评估机构会员单位对我市地下停车场(库)进行评估时使用, 如有政策变化,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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