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是相邻权的一部分,如果采光权被他人侵犯的可以提出诉讼的。
一、采光权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具备以下条件即构成对采光权的实质性侵害
1、存在侵害行为。 影响他人房屋的正常日照采光,即便建筑物合法,如果遮挡行为给相邻人的日常生活带来较大影响,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发生侵害结果。 采光权侵害必须以一定的损害结果为必要,否则无法对损害赔偿进行具体量化和测算。 而被侵害的采光权,必须是基于合法占有、使用而拥有的正当权利,即失去此权利将无法正常生活。
3、侵害行为与采光权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其侵害结果须由该侵害行为引起,没有该侵害行为就无该损害结果。
三、侵权建筑物是否经过审批和侵犯采光权有关吗
许多侵权的建筑物经过合法审批,但这不是侵权与否的判断标准。 也就是说,建筑物无论是否取得合法审批,只要造成了采光、日照事实上被侵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合法审批不应成为加害人采光、日照权侵害的免责事由。 再者,新建筑在建盖前已做的采光、日照分析报告不得作为新建筑建盖完成后是否构成采光、日照妨碍的唯一认定标准。
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贬值的损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