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1995】971号文件,为 规范房地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评估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评估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评估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计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评估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评估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评估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评估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地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收费为最高限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各地区、各部门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凡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应经确认而未经确认、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附:房地产抵押类评估的收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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